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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志若干基本概念的思考

作者:广州市地方志办公室 陈泽泓    发布时间:2017-11-15 00:00    

  内容提要:迄今为止,由于对地方志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未能明晰规范,由此涉及地方志指导工作的用语、方志学科的完善及方志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许多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因而有必要对地方志基本概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进一步规范这些词语的使用。本文以历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领导同志讲话中的有关提法为例,参照他处的用法,尝试归纳出“地方志”、“方志”、“志书”、“志”等几个基本概念的释义,进而提出对地方志定义的看法以及地方志工作条例中使用“地方志”一词的定义表述意见。 

  

  随着地方志工作的开展、方志学科的形成以及方志理论研究的深入,必须对地方志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作进一步的规范、明晰,才能更好地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才能在地方志工作中准确使用这些词汇。为此,作如下思考。  

  一、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提法  

  词汇的使用与解释受一定的语言环境所制约,同一词汇因不同的环境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为此,要界定地方志的基本概念,必须考虑其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词义。由于地方志的基本概念在许多会议、文件以及学术研讨的论文中广为应用,不可能也不必要将其全部罗列出来,而且有的地方在使用这些概念时也不很注意其使用是否准确。为此,本文选列出在历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领导同志讲话中的提法,既因为这些概念是在具权威性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也便于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时,对照该词汇被使用时的上下文去分析其词义。不必讳言,这些概念在使用中也出现定义模糊的情况,出现这种现象并不奇怪,由此正说明规范这些概念的定义的必要性。  

  (一)曾三:《为编纂社会主义时代新方志而开拓前进——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86年12月22日)》  

  地方志工作、修志工作、新编地方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工作、编纂地方志、编修新方志、修志、修志任务、修志事业;地方志小组、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修志机构、地方志编纂机构、修志队伍、修志业务人员、地方志工作者;地方志、新地方志、新方志、社会主义时期新方志、地方志专业性期刊、地方志专业、地方志专修班、新编地方志、第一代新方志、第一代社会主义时期新地方志、志书、新地方志。  

  (附:曾三《在中国地方志规划会议上的讲话》(1983年4月22日)中有“方志规划会、方志指导小组、方志小组、地方志小组、方志工作、方志、方志协会”等词)  

  (二)胡绳:《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6年12月22日)》 新地方志编纂工作、修志工作者。  

  地方志、地方志工作、修志工作、新地方志、新方志、新编地方志、修志队伍、新编地方志工作。  

  (三)郁文:《加强领导,开拓进取,把地方志事业推向发展新阶段——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1996年5月4日)》  

  社会主义时期第一届新方志、第一届修志、第二届修志、新一届志书、社会主义新方志、地方志事业、方志界、方志工作、方志工作者、方志理论、方志基本理论、方志编纂学、新方志学、方志理论工作者、新方志理论、志书。  

  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小组、新编地方志工作、修志工作、地方志、方志界、社会主义时期新方志、修志活动、修志机构、修志队伍、修志事业、地方志工作者。  

  (四)李铁映:《求真存实,修志资治,服务当代,垂鉴后世——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5月7日)》      

  志、方志、地方志书、志书事业、编修地方志工作、编纂志书、撰志者、修志者。  

  地方志、社会主义的第一代志书、方志工作、修志、志书、修志工作、修志机构、修志队伍、修志工作、本届修志任务、方志工作者。  

  (五)李铁映:《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20日)》  

  专志、第一届修志工作、新一轮修志工作、新一轮修志、第二轮修志、新一轮志书、新一轮修志、新一轮方志编纂工作、方志发展史、志书史学、新中国第二轮修志规划、新一代志书专家、志书家、方志学家、方志专家、修志人、志书人、志书理论、志书工作、志书体制、地方志理论。  

  地方志、地方志工作、地方志事业、编纂地方志、修志、修志成果、修志队伍、修志人员、方志、志书、社会主义新方志、方志工作者、方志理论、方志学。  

  二、试对几个概念释义  

  根据以上几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提法,参照在他处的用法,尝试归纳出“地方志”等几个基本概念的释义。  

  (一)地方志  

  1.泛指志书,与“方志”、“志书”通用。(“要使新编地方志的体例、门类、篇目等各个方面,都“新地方志的科学性”;“编纂新地方志是一件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复杂工作”;“用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编纂第一代社会主义新方志的建议是积极的,也是可行的”,“地方志六十年、三十年重修一次”;“要对新地方志的性质、特点、功能、任务、体例、结构、方法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地方志要满足各方面的需要,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志书的质量”;“对已经出版的地方志也看得很少”;“当代认为编得比较好的地方志”;“地方志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新方志应当充分反映多民族的特点”,“新编地方志是科学的地情著述”。在上述情况下,可构成词组“编纂新方志”,“地方志编纂工作”。)  

  2.指具体的一部志书。(“新编地方志应当是一部科学文献”;“一部好的地  方志”。)   

  3.等于动宾结构的词组“编纂地方志”或“编修地方志”,与“修志”通用。(“积极参加地方志的工作”)  

  4.指地方志工作或地方志编纂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理解为一项工作,也可以理解为一项事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5.好像是指系统。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  

  6.既涵盖地方志编纂工作又包含地方志书,可构成词或词组“地方志的理论研究工作”,“新方志学”。  

  (二)地方志工作  

  1. 广义看成一项事业。(“新编地方志工作不是仅仅编几部书的临时任务或单纯著述任务,而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各地区、各民族迅速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把志书一届接一届持续修下去的长期任务;同时,围绕修志,还要持续不断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宣传教育以及编纂地方年鉴和各类地情丛书等多方面的活动。”是一项“服务当代,有益后世”,“意义重大的事业”。)  

  2.狭义指编纂地方志。(“地方志工作已经正式列入国家工作序列”。)  

  (三)方志  

  1.指地方志书,有时可与“地方志”通用。(“能够编纂方志的知识分子更 少”;“过去的旧方志分了许多门类。许多方志设立的门类不都相同”。“旧的地方志作为一种资料书是有价值的”,“新方志的体裁和科学性”。)  

  2.泛指地方志编纂工作及志书。(“培养出一批既有各方面专门知识特别是方志知识,又十分熟悉本地情况的专家”;.“像章学诚这样著名的方志学家”。)  

  3.“地方志”的简称。(方志工作、方志工作者、方志事业)  

  (四)志书指志体的著述。志书的概念应包括各类志书,其中包括地方志书。(“各类志书的篇幅应当适当控制”,“这一代志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志书”。)  

  (五)志  

  1.广义的志书。(修志)  

  2.与限制词联用为一类志书。(县志、市志)  

  3.代指地方志。(李铁映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讲话:“志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史学”)  

  三、对地方志定义的看法  

  以上诸定义中,最重要的核心词是“地方志”一词的定义。此前已有不少学者对“地方志”提出定义方案,从字面上看,有的大同小异,有的相差甚大,笔者以为在给“地方志”一词下定义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要界定概念要素对地方志的定义应考虑其特定的语言环境。从工作条例的角度,地方志的定义应包括四个要素:(1)组织形式(政府组织编写);(2)记述对象(特定区域,自然、社会、人,历史、现状);(3). 记述方式(独特体例);(4).体裁定义(文献或资料性著述)。  

  (二)要限定方式必须是正面陈述“是这样”。力求简洁明了。不必说“不是这样”,不应用比喻说法,不能用太多的限定词。  

  (三)要力求准确对于字面上有很大差别的,首先要从用词的质上去衡量其区别。对于大同小异的,要深入严谨地探讨各个要素的准确表述,使概念趋向严密。  

  按照以上的原则,建议将工作条例的“地方志”定义表述为:由政府组织编修的以独特体例记述特定区域内自然、社会和人文的历史、现状的资料性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