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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评审” ——方志稿评审存在问题与对策

作者:何春龙 封 慧    发布时间:2019-08-15 17:21    来源:《江苏地方志》2019年第1期

凡志书公开出版前,必履行评议审查程序,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以保障志书质量。实践证明,大多数志稿的评审取得预期成效。但也有志稿的评审,由于对评审的标准、要求认识和掌握不统一,评审队伍的组建不够完善,评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审与编纂未能形成良性互动等原因,评审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影响志书编纂的有序推进和质量。因此有必要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探索相应的对策。

一、正确对待评审的标准及要求

方志稿评审的标准及要求,是评审的纲,处于评审的统领及指导地位。对诸多标准、要求的认识、掌握和处理如何,直接影响志书的质量。

(一)防止和克服重业务、轻思想政治的现象,坚持践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唯物辩证法)与追求高水平专业相结合

无论方志编纂,还是方志稿评审,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较多的是考虑专业,而“忌讳”政治,生怕沾上“政治化标签”的嫌疑。其实,我们讲方志的政治,不是政治说教,而是反映在对事物如何认识和如何记述上。比如:某市素有“教育之乡”“建筑之乡”“银杏之乡”的称号,市人民政府视之为对外的名片。在编纂人员及评审人员中却出现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在志书中应予凸显,以示地方特色;二是认为不宜凸显,说现阶段教育不及其它某市,建筑不及某区,银杏果的价值不及花生果等。同样的事物,为什么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这里就有一个思想支配的问题。如果用唯物史观来看,“现在不及”也许存在,但方志是记述“现在”之前十多年、志书断限内的事情。再说,在历史的长河中,事物的发展一般不可能没有曲折,不能因为一时的、某个阶段的曲折而全部否定。

(二)防止和克服重常规、轻开放现象,坚持一般与特殊相结合

对方志的常规内容的记述,提出应达到的标准,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一定的区域,又有着各自的特点,这也是地方志必须反映的,否则地方志书就不“地方”了。所以,制定和执行评审标准,必须处理好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既要重视对常规内容的评审,也要重视对各地特色内容的评审。而有些评审存在规定动作、整体划一的标准、要求多,自选动作、个性特点的标准、要求少的现象。比如交通、邮政、电信、供电等设施建设及其产业发展情况,这是方志的常规内容,一般分别将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合并设置与记述,这是可以的。但也有特殊情况。有的地区在城镇化建设推动下,尤其新组建县、市和撤县建市的县级市,将交通、邮政、电信、供电等设施建设,作为城镇、城市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并取得瞩目成绩,成为一地亮点。方志编纂时,有志书将其作为新形势下新的特点,专门设置“基础设施”篇,而将其中的“产业经营”析出置经济部类,既突出了基础设施建设,又保证了经济部类的完整性,这本是可行的也是较好的办法,评审时,却以“一般”不是这样设置记述为由而否定。

(三)防止和克服重继承、轻创新现象,坚持延续优秀传统与与时俱进相结合

方志在中华文化中,已有两千年历史,为何源远流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历经沧桑洗礼,优秀的得到继承,不合时宜的被新的所取代的结果。没有继承就没有延续,没有创新就没有活力。现在的问题是,继承有余,创新不够。比如,方志的时限性问题。凡方志均有时限要求。以往一般均系通志,即上起发端、下至编修启动时间。而这次二轮修志,多为断代志,即上起一轮志书下限次年,下至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时间。断代志要不要和如何与前志衔接的问题,是二轮志书编修遇到的新问题。某部志书的编纂,认为有必要解决好与前志的衔接,以反映事物发展总体历史脉络,体现断代志的独立性,同时便于读者使用。于是采取了在无题概述中视情上溯的做法,评审后,却未见到这种写法,多的断代志要“断代”为由而“修正”。

(四)防止和克服重文字内容、轻装帧排版及图表录等现象,坚持文字精炼、内容翔实与形式完美相结合

一部高质量志书,除了文字精炼、流畅和内容重点突出、充实、客观外,还有装帧的美观大方和排版的规范及图表与内容的融合、附录的精选等。然而,有些评议标准不够全面,即使全面,在实际评议中,往往围绕文字、内容者居多,涉及排版、图表录方面较少。初审、复审,有些对排版、图表录都没有列入评审,终审仍有重视不够的现象。当然,到了出版时,出版社要把关,但到那时编纂者再来弥补、修改,往往因时间急促、工作量大、编纂人员疲惫或部分人员已解散等,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图像补充,一个简单的图片往往就需要花很大的工夫去搜集,还不一定如愿以偿,有些人物相片,需要向基层征集,不少难度也很大。文表相融的问题,存在的文字与表格机械重复的现象不为少数,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文字上的修改,一部志书上百张表格,如果都要作相关文字修改,其工作量可想而知。

二、精心组建与志书高质量相适应的工作团队

从某种意义上讲,能不能做到方志的高质量和编纂的高效率,与有没有相适应的评审团队密切相关。要解决“相适应”问题,应做到:

(一)要有足够的人力

一部县级志书,多则二三百万字,少则一百万字,市级及其以上志书体量更大,评审任务十分繁重。尤其上级的评审,基层各家的评审时间往往比较集中,很可能几家需同时进行。所以,若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繁重的评审任务,没有足够的人力是不行的。但是,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一是临时找人。在方志编纂阶段,因为任务繁重,考虑不到评审问题,而到了评审临近才匆忙考虑物色评审人员的现象。方志稿评审,是方志编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早搭班子,及早分配任务。必要时,还要做些调查研究,为将来的评审做好准备。否则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二是上阵缺人。评审班子,多数是从有关方面抽调、聘用的人员组成,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往往出现临阵缺人的现象。在组建班子时,对人员确定要留有余地,最好要有两套班子,每两人一组配合承担相同的任务,可以解决因特殊情况缺岗时的顶替,而且阅审时也有个商量。三是“有事有人,无事无人”。没有评审任务时,想不到评审人员,到了评审时才有求于人家,这样不利于工作开展,也不利于调动阅审人员的积极性。

(二)要有合理的结构

志书是百科全书,涉及面广泛。新方志编修绵延不断,面临一轮接一轮的编修任务。这就要求志稿评审人员的构成必须合理,能承担相应的需求。一是要有相关行业的人员组成。志书自然(包括建置等)部类的评审涉及地理、历史等;经济部类的评审涉及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政治部类的评审涉及党政管理、军事、司法等;文化部类的评审涉及科技、教育、文艺、传媒等;社会部类的评审涉及方言、民俗等;全志涉及保密、法律及志书体例等。在上述行业工作过,并有一定研究经验的人员,情况熟悉,最有发言权,应作为评审员的聘请对象。二是要有相关年龄段人员组成。新修地方志,一般20年左右编修一次,由于相隔时间较长,参与人员变化较大,往往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这就要求每一轮志书编纂及其评审人员要有老年和中青年人员参加,以老带新,保证修志事业后继有人。

(三)要有相适应的思想和业务素养

评议审查方志稿,主要的是找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决定了其具有一定权威性,它起着规范方志编纂的作用,事关志书的质量。这就对评审者的思想和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思想方面:一忌盛气凌人,应谦逊平和。言重不在声高。生怕别人听不进、听不懂,故作姿态,实在大可不必。有什么问题指出来,这是评审的职责,大家都理解,还需要“大家来看看”的号召、造势吗?有时谦逊的态度、平和的氛围,也许更会被对方所接受。二忌简单定性,应以理服人。比如,你说这里文字水平差,那里文字水平差,差在何处呢?只字未提,这就难以让对方信服。再比如,在志体与述体都搞不清的情况下,却品评这个“还没学会走步”,那个“不懂方志”,谁能信服呢?三忌固步自封,应与时俱进。评审队伍聘用一些曾经参加过第一轮修志的人员,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二十年下来,修志要求在不断提高,修志业务在不断探索,如果不注意学习、更新,跟不上发展需求的现象还是有的。有个地区将产值、利润分别占所在地工农业总产值、总利润三分之一以上的医药业,在方志篇目设置中采用当下志界认可的“升格”办法设为篇,以予凸显,复审时却被“不宜”而否定。四忌偏执唯我,应广纳博众。方志编纂是一门学问,不“学”不“问”何以成为“学问”?固执己见,唯我独尊是做学问之大忌。有部中编章节体志书稿,在“工业”篇第三层次,即工业小门类“节”的层面,分别加设了“企业选介”节,让经济建设主体在类目上有所反映,也便于查阅(该志书稿目录设至节)。复审时,却有评审人员坚持认为这不符合方志写法,只能分别在相应的小门类节下设企业条目。

在业务方面:一是既要精通某行业业务,又需了解其他行业常识性业务。评审人员如果对所承担篇目中的某行业熟悉或精通,而对其他业务不熟悉,甚至缺乏常识,那也可能出现“行内人说行外话”的情况。有某部方志的评审认为分纂由一人承担不符合“众人成志”的规定。众人“成志”就非得众人“写志”不可吗?如是这样,为什么志界提倡总纂由一人承担呢?二是既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评审人员中,曾在或现在仍在有关行业一线工作的,一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相关内容的评审,无疑是一大优势,但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理论认识水平。有部方志,在社会部类“乡土风情”篇下,设了“民性”一章,记述当地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理念与性格特征,反映精神生活深层次问题,寓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本是一件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事情,但评审却认为民性“这东西很生僻”,于是给予了否定。

三、亟待营造评审与编纂的良性互动

(一)建立交流机制

据笔者所知,由编纂方自行组织的初审和复审,一般是将志稿分发给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审阅后召开评审会议,由评审人员提出评审意见,会后由编纂人员根据评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由上级职能部门组织的终审,一般是编纂方提交评审申请并报送志稿,评审方同意接受评审后,将任务分配给有关评审人员审阅并提出意见。评审组织者召开评审人员碰头会,形成一个评审综合意见。召开评审会议,先由编纂方简要汇报工作情况,再由评审人员分别发表评审意见,最后评审组织方宣布评审综合意见。最后,编纂方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稿上报验收,合格后进入付梓出版程序。

在上述评审过程中,就没有一个评审人员与编纂人员相互交流的议程。由于缺乏交流,编纂人员的编辑意图,评审人员不一定全部了解,这就影响了评审的应有效果。当然,评审人员与编纂人员在交流中可能会出现意见不尽一致的情况,这属正常。道理是越道越明白、越理越准确,科学性、合理性往往是在不同意见的“碰撞”中得到升华的。无论是方志评审人员还是编纂人员,都是方志人,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将志书编好,要相信方志人还是有一定的素质的。方志人坐的是“冷板凳”、做的是“爬格子”,与权术无缘;方志人求的是“理”,问的是“道”,与不明曲直、不辨是非相悖。

(二)讲究交流艺术

在评审人员与编纂人员交流时,千人百姓万脾气,可能出现言辞比较激烈的境况,这也不必回避,“丑媳妇总得进婆家门”,等到志书公开后发现问题,那就难以挽回了。但是,“一句话使人跳,一句话使人笑”,如果讲究交流艺术,还是可以避免“冲突”的,或者将负面因素降至最低程度的。一要言事不言人。交流要紧紧围绕修志之事,议怎样才能将志书编好,不应刻意纠结个人的“错”与“对”,任何对人伤害自尊的言辞丝毫无益于相互交流。二要言其所以“言”。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当你指点其问题时,最好不要先“亮剑”,再告诉“为什么”。因为“亮剑”的一刹那,对方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以为“来者不善”,有理没理先接招“挡剑”。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不动,理不达,是得不到应有效果的。即使对方嘴上说接受,而实际上这种“接受”却是虚伪的。三要换位思言之。评审时,无论是评审方还是编纂方,都应多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只有当你能做到换位思考时,对方才觉得彼此距离拉近,交流自然也就容易融洽起来。四要言中求共鸣。交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志书的质量,这是共同点。有利于志书质量的发言,当属“共鸣”之言。但是,往往因受到“图面子”“争高低”不良因素的干扰,而影响“共鸣”。评审人员与编纂人员只有咬定志书质量追求这个目标不放,摒弃不良因素干扰,才能求得相互间的共鸣。

(三)理性处理交流意见

面对各有道理,相持不下的意见、建议,如何消化接受,形成对志稿的修改方案,这也是一大挑战。要摒弃消极态度,确立事业为重的理念。编纂人员不管三七二十一,凡提及意见“照纳不误”;评审人员我意见已提,采纳不采纳“与我无关”的消极态度要不得。修志利在千秋,作为评审和编纂人员,都应该摒弃个人得失,一切以事业为重,和衷共济,把志书编好。要摒弃“官本位”思想和“熟人关系”世俗,勇于提出自己的主见。不能因为对方是上级或熟人,该讲的不讲;也不能因为对方是下级或生人该接受的不接受。没有主见,是编不好志书的。有部志书,为突出精神文明建设,专设了一篇。复审时,一位人大常委会原领导提出标题太大,建议将有关内容纳入党的思想教育工作记述。编纂人员修改时,认为题目太大是事实,但纳入党的思想教育工作后,层次降低了,起不到凸显的作用。于是将其中“建设”二字改为“创建”,亦即将精神文明建设的抓手性工作专设为一篇,既避免了题目太大的问题,又保留了凸显的作用。修改后得到那位人大原领导在内的评审专家一致赞同。要摒弃简单的“多数”“少数”论,善于发现“不起眼”意见中的闪光点。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合理性较高,但也不能排除有些少数意见甚至是一带而过的个别意见,却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在一部地方志书的评审中,尽管仅一位评审人员在一处提到“大事记”中的有些大事,在正文相关部分应有反映。编纂人员却引起高度重视,不但解决“大事记”,还解决了“总述”中有关内容与正文照应的问题,同时注意做到“照应”而不机械重复,得到评审方的认可。要摒弃畏难情绪,善谋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办法。属于认识的问题,事后多通过个别沟通,力求取得相互之间的理解。属于情绪问题,编纂方主动、诚恳做自我批评,以真情争得对方的谅解。属于没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问题,编纂人员应尊重评审人员,给予让动。属于双方都有充分理由的重大问题,取其精神实质,作说法上的折中变动。属于通过沟通、以情打动、一方让动、折中变动都不能解决的问题,则由方志编纂委员会对照有关法规,认真研究敲定。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决。问题中涉及“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重点内容,按编纂委员会与评审方沟通形成的意见修改,其他内容由编纂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