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19年10月26日,经修订后的《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文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安康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陕发〔2016〕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安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安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起草过程
安康市司法局依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借鉴陕西省其他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安康实际,起草了《办法》,经书面征求部门意见、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制定规范、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延期和清理、监督管理、附则7个章节组成,共44条。
(一)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于《办法》。
(二)制定规范,共8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制定内容、有效期等进行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名称、禁止设定的内容。《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制定程序,共12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运转程序、审查重点、所需资料、“三统一”编号等予以明确。《办法》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登记编号、公开发布等程序,公开征集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办法》规定,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编号),并由制定机关及时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备案审查,共7条。主要规定备案程序、时限等。《办法》明确,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有关机关履行报备职能,提供相应备案材料。《办法》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五)延期和清理,共5条。主要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情形、各类清理工作的要求。《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和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报送备案。
(六)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纠错、检查等情形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制定机关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七)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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