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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市地方志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17 1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关,是指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具体办公设在地方志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负责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市地方志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市地方志公开的政务信息;

3.组织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4.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市地方志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市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市地方志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3.有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在线办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递交的材料及办理情况。

第九条  除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科室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我办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我办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依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1.在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上公开;

2.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将职责内的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3.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重大政务信息可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4.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优先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公开程序和监督

第十四条  依据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我办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各科室公开政务信息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务信息需要做变更时,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各科室应该在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办提出申请。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安康市人民政府网上下载填写电子版《安康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4. 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办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贺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6)我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我办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市地方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8)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我办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办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我办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办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我办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我办将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务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