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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市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关于《安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1 16:33    

2020年4月1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幼无所托”逐渐成为制约家庭生育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新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要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文件精神,结合安康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实施方案》要求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普及规范”的总体安排,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分阶段逐年完善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做到建设达标、管理规范、营运安全,逐步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主要任务有积极开展试点、规范开展建设、强化监督指导、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四个方面。

一是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各县区要在2020年底前至少建成1所符合当地实际、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补齐服务短板,保障民生,扩大消费,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二是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分类施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规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要根据家庭托育需求,充分考虑居住、就业、覆盖人群等因素,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要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建设标准,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是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指导。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责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是全面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政策等。

四、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从项目资金支持、建设用地供给、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登记备案管理四个方面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一是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贯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承担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市级和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二是切实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供给。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是认真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县级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059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