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2021年1月11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争创国家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创建成果,依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实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二、起草过程
市城管执法局先后征询各县区,市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意见,充分吸收近年来安康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形成的新经验和好做法,结合上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新要求,起草了《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40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各级各部门职责。《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共5条。主要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办法。《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确定。《办法》规定,对责任区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共8条。主要对集贸市场、临时摊区、停车泊位管理等予以规定。《办法》规定,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应符合统一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鼓励各类市场经营者设置一定比例的免费摊位支持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在城市道路不得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各类室外停车场地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停放有序。
(四)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共13条。主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环卫设施设置等方面予以规定。《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和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工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标准。《办法》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五)第五章其他规定,共3条。主要对建设信用评价制度和协助配合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进行规定。《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
文件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2162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