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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市教体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15:45    

一、制定背景

办好中小学、幼儿园,确保孩子有学上、就近上、上好学,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乎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经过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持续发力,全市教育资源不断丰富,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质量稳步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人口大规模的快速流动以及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强烈追求,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还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特别是县城以上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建设相对滞后,教育资源总量不足,资源扩充速度与就学需求不匹配,“大校额” “大班额” “上好学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难以落实。过去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随意变更,学校布局不科学、用地得不到保障、建设标准不达标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该建不建、建而不交、产权归属不明晰、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园等;一些农村小学、教学点设置与撤消不尽合理,影响学生就近入学,且增加了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三是新型城镇化对教育资源配置提出了新要求。户籍制度改革、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扶持等政策的推进实施,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和就近入学,对教育资源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有必要从政府层面对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规范和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大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升教育服务保障能力,以此保证少年儿童就近方便入学(园),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过程

2019年10月17日,省政府公布《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就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规划建设、用地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上《办法》公布后,市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常务会议,明确由市教体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安康实际,研究制定《安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市教体局高度重视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认真收集资料、实地调研、专题研究、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以《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为蓝本,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为依据,参考和借鉴了其他省市先进经验,提出了《安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初稿,又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讨论稿。2020年11月,市司法局将本《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立项计划,并邀请市人大立法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了政府规章立项研讨会。2021年1月20日,副市长杨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意见建议。市教体局按照杨市长专题会有关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市级有关部门修改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查后,于3月4日至19日在市政府网站和安康教育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形成了《办法》审查修改稿。3月下旬以来,市教体局结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立法审查意见书和市司法局对《办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

2.部门规章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陕教发〔2011〕39号)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

3.相关标准和其它参考文件

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住建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2017年1月1日实施)

住建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7章35条。分别是总则、规划布局、规划建设、配建移交、用地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坚持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规划布局。共8条,主要明确了三方面要求:一是依据有关规定,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行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县区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布实施;二是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三是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标准。

第三章规划建设。共6条,主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应科学确定投资建设计划,落实资金和用地,相关部门应提供有效支持,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顺利实施;二是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三是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及规费减免政策。

第四章配建移交。共6条,分别对新建居民住宅区项目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建责任,凡达到配建规模的,要按照“五同步”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二是明确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需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三是从土地供应、规划、建设、验收、移交、接收等各个程序对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五章用地保障。共4条,明确了建设用地的定性、标准、使用、管理、确权等内容。一是明确应按照有关要求,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审批用地手续;二是明确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划拨方式;三是明确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管理,周边腾退土地、资产应优先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未尽事宜及施行期限。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275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