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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3-12 00:00    

为了保护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规范化和发展,保证单位网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康市地情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五、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本单位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Internet在内的)服务器和工作站。

九、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下载、浏览及传送淫秽、反动资料。

十一、上班时间严禁在网络及个人计算机上进行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二、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违反本规定,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

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