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纂审改志目标题 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志目标题是志书的眼睛,敲准志目标题是保证志书质量的关键。总纂是志书编修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志书质量的关键环节。它需要承担总纂工作的同志高度负责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才能把好这道重要关口。笔者有幸参加《崇阳县志》(1980-2005)的编修工作,分担7个分志的编辑任务,现以总纂对政法卷志目标题的修改为例,对总纂审改志目标题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学习体会。
一、必须全面掌握志书的行文规则,不放过任何有违志规的文字和标点,保证志目标题用字标点准确。
志书行文规则是规范修志工作者撰稿行文,保证志书质量的规则,每个修志工作者均应全面掌握和遵循。在修志过程中,由于修志工作者分工担负的角色不同,不同阶段修志行文的要求不同,不同职责的编修人员对志书行文规则掌握的程度亦有差别,行文和审稿中难免出现一些差错。对此,总纂审改时必须着重加以解决。
政法卷分纂稿把“基层治安防范组织”写成“基础治安防范组织”,将“层”字写成“础”字,如此明显的错字一直没有发现;用单位名称——法律援助中心代替“法律援助”细目,用字多余,造成志目标题不准确。两处被总纂发现并作了修正,保证了志目标题的字词准确。
在“司法行政”条目中,有4次普法宣教活动,分纂稿都用“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四·五普法”作为志目标题。总纂删去中间的顿号,依次变为“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四五普法”。开始,笔者认为总纂改错了,带着疑问学习《湖北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行文规则》,查到了总纂修改的依据。《规则》规定,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按此规定,“一”和“五”作为语素的数字,用以表述“全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的缩略语,“一”和“五”两个数字中间不能用顿号隔开。总纂依照行文规则,发现并纠正了标点的错误,不仅认真履行了职责,也使笔者学到了不少的行文规则。
二、必须了解和尊重部门专业知识,不盲目修改属于专业用语的志目标题,保证志目标题的用语准确。
横分门类的篇章结构,为志书容纳百科的存史功能提供了载体;众手成志的编纂组织,为志书成百家之言的史实质量提供了保证。笔者作为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一员,又是政法卷分纂稿的责任编辑,对具有专业用语性质的志目标题作过认真仔细的推敲。但总纂将“维护社会稳定”修改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将“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修改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将“案件协调与执法监督”修改为“办案协调与执法监督”、将“刑事技术”修改为“刑侦技术”、将“控告申诉检察、举报和刑事赔偿”修改为“控告申诉、举报检察和刑事赔偿”。上述志目标题均属专业用语,总纂审稿时全部改错。因为:
“维护社会稳定”是政法系统断限内极为重要的工作。自上而下成立组织,自上而下布置工作,均以“维护社会稳定”称,从无大局小局之说,也无排斥小局之意。该目之下统领有“调解纠纷”这类小事就是明证。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中两项基础性工作,“排查矛盾”是事先排查主动实施的行为,“调处纠纷”是事后调处被动实施的行为。标题中删去“排查”二字,让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丢掉一半,显然不妥当。
“案件协调与执法监督”标题中,“案件”与修改后的“办案”都是专业术语,政法机关使用时有着明显的区别。“办案”是公检法的职能,刑诉法规定,公检法“独立办案,不受干扰”。政法委也无权干扰职能部门的“办案”。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政法委出面组织,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达成共识后由各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为此,政法委协调的对象只能是“案件”,而不是“办案”。
“刑事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简称,包括痕迹检验和鉴定、物理检验、化学检验等一系列科学技术,是技术范畴。修改后的“刑侦技术”是“刑事侦查技术”的简称,因含有“侦查”二字,其义扩大到法律范畴,但在刑事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均无此词语的用法。刑诉法规定,公安侦查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开展专门调查工作;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取保、逮捕等强制措施,与检察的批捕、起诉,法院的审判一样,是法律行为,只有程序规定,没有技术要求。
“控告申诉检察、举报和刑事赔偿”标题,“检察”是国家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对某种事实实行审查的行为。这是检察机关的专有职能。目前,国家明确规定对“控告”和“申诉”实行检察,对“举报”尚未实行检察。修改后的标题将“检察”移置“举报”之后,违背专业用语。
综合上述情况,总纂修改出现错误的原因,主要是专业知识的局限和了解不够,其次也有一些主观盲目。
三、必须关照志目的内容和逻辑关系,不随意改变具有领属关系的标题用词,保证志目标题的概念准确。
志目标题是对记述内容的高度概括,其标题用语既要准确表达该条目的内容,又要关照该条目上下之间的领属关系,作到外延不越位,内涵不错乱。政法卷公安“经济文化保卫”二级目下设有①内保组织,②金融单位安全保卫,③重点企业安全保卫,④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依此,其上级目中的“文化”二字,是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大文化。总纂稿将该目标题修改为“经济和文化单位安全保卫”,将外延缩小至“文化单位”,造成该上级目标题不能统领“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下级目的内容。此标题修改错误的原因在于,没有关照好上下条目之间的内容及逻辑关系。另外,此标题“文化”与“经济”并列相称,如果总纂对二者进行一下比较,不难发现“经济”和“文化”均属广义上的概念,看清上下级目之间的内容和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就会减少此类错误的发生。
还有,总纂稿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修改为“经济犯罪侦查”,也是在概念把握上出了问题。没有注意“案件”在此起到限制的作用。因为,在国家立法中,属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其他人员和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两家分担着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如果公安用“经济犯罪侦查”作为志目标题,外延扩大,显然不当。
四、必须兼顾记述内容的主题思想,不追求标题词语结构的一致而调换有一定意义的词语排序,保证志目标题的意义准确。
行文规则规定,志目标题要以事命题,开宗明义。意思是志目标题要在词语简洁、合乎语法关系的前提下,准确地揭示主题,突出主题思想。实践中,修志工作者在设置篇目标题时,按照“简明”的要求,常常选用那些主谓词组或动宾词组作为志目标题;按照“准确”的要求,又常常运用语序的语用功能,在两者之间选择那些更有利于突出主题思想的词组作为志目标题,用以指导资料的收集、志稿的撰写,并在此后的审阅评议过程中,对该标题不断进行检验和提炼。政法卷中,“表彰见义勇为”一目就是为了突出引导、宣传、推动见义勇为行为而设定的志目标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级目下6个细目中唯一采用动宾结构型的细目标题。总纂稿将其修改为主谓结构型的“见义勇为表彰”标题,达到与其他细目词语结构排序的一致。但是,该条目修改后,其标题体现出来的语义就发生一些差异,没有了原动宾结构语序所表达的引导、鼓励之类的积极作为之义,而只有当见义勇为行为出现后才给予表彰的被动作为之意,致使该目语境意义不够准确而失去它的积极意义。
在修志实践中,修志工作者对志目标题的用词,在普遍遵循简明、准确、朴实的前提下,对同一级目的标题,追求词语结构排序的一致,这是精挑细选的表现。但是,当“词语结构排序”影响到“语境意义准确”时,我认为“词语结构排序”应服从“语境意义准确”,也就是形式要服从内容。“语境意义准确”应成为保证志书质量的首选标准。这也是志书的思想性在志目标题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