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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白河县志》记载错讹略考

作者:白河县档案史志局 蔡建中    发布时间:2014-08-27 00:00    

    由于历史的原因,白河现仅有清嘉庆六年、清光绪十九年两个版本的《白河县志》传世,不仅使见于国史通志中的古“钖穴”无从考,也让秦汉的“钖县”难以深究。也因此,校注清嘉庆、清光绪《白河县志》,既是传志、用志,开发地情资料用历史智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也是保护地方历史文化根谱,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有幸进行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的校注工作,在维护一方历史文化根谱的担当中颇有些惶恐。现就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中几处记载错讹略作考辨。

  李在峦任白河知县的时间

  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8卷《宦绩》载:“李在峦:山东日照县举人。雍正十三年(1735)到任,清廉刚正,无敢于以私者。”此处“雍正十三年到任”记载有误。

  据清雍正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内阁档案《陕西巡抚为县官丁忧事》(中国台湾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记载:“卑职五十四岁,系山东沂州府日照县人。由举人吏部拣选引见,命往陕西委署使用。于雍正八年(1730)四月,内蒙委署白河县印务,雍正十二年(1734)八月十二日实授。”“署”是代理,而“任”为正式任命。同时,该史料又记载,李在峦于清雍正十三年一月,丁父忧离开白河。另据1994年版《日照市志》记载,李在峦于甲辰科乡试中举,即清雍正二年(1724)山东甲辰科举人。

  综合上述,正确的记载应是,李在峦:字登石,号公岳,山东日照人。廪生,清雍正二年(1724)中举,经吏部拣选,于雍正八年(1730)四月委署白河知县,雍正十二年(1734)八月十二日实授白河知县,雍正十三年(1735)一月,因父亲病故丁忧,离开白河回日照,时年54岁。

  罗洪先的谥号与科举贯籍

  罗洪先(15041564),字达夫,号念庵,明江西吉水籍白河人,江右学派代表人物,杰出的地理制图学家,中国术数《紫微斗数》创始者,明世宗嘉靖八年(1529)己丑科状元。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0卷《人物·仕绩》记载,罗洪先之父“罗循:字双全,江西吉水人,占籍白河”。又记载罗洪先“明士人随处应试,不拘一籍。循占白河籍,洪先仍为吉水人”,“隆庆初卒,赠光禄寺少卿,谥文恭” 。此处记载,一是罗洪先谥号、二是罗洪先科举籍贯值得考辨。

  1、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的《罗洪先传》纂自《明史》、《理学宗传》等。而据《明史》第171《儒林二》记载:罗洪先“隆庆初卒,赠光禄少卿,谥文庄。”又据《明儒学案》卷18《江右王门学案三·文恭罗念菴先生洪先》、《理学宗传》和清乾隆《洵阳县志?人物》、《明诗纪事》等记载,罗洪先谥文恭。显然,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对罗洪先谥号的记载,采用了《明儒学案》和《理学宗传》等的记载。考证以多处记载和距历史事件近者的记载为鉴别标准,虽可取但有失偏颇。

  确实,《明儒学案》成书于清康熙十五年(1676年)、作者黄宗羲,《理学宗传》成书于清康熙五年(1666)、作者孙奇逢,都要早于清乾隆四年(1739)最后定稿的《明史》。但是,《明史》是官史、国史,是在直接查阅明朝档案的基础上编撰的,从权威性和档案的原始凭证性上明显高于《明儒学案》和《理学宗传》等。另外,大臣的谥号是朝廷赐予的,有盖棺定论评判褒贬其生平事迹的作用。明清时,大臣谥号定为二字且有严格规范。据《大明会典》记载,以“文”字为第一字的谥号,等级最高的是文正,其次是文贞,后依次与“文”搭配的字为成、忠、端、定、简、懿、肃、毅、宪、庄、敬、裕、节、义、靖、穆、昭、恪、恭、襄、清、修、康、洁、敏、达、通、介、安、烈、和。“文庄”等次高于“文恭”,与罗洪先在中国儒学发展史上的地位更匹配。

  由此,采纳《明史》对罗洪先谥号“文庄“的记载,不仅更具权威性,也更符合清廷对罗洪先的盖棺定论。

  2、据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记载,罗洪先的父亲罗循属占籍白河,即入籍白河定居,其科举贯籍为陕西白河。而罗洪先是江西吉水人,指的是科考贯籍是江西吉水,这也与清雍正《陕西通志》等记载相吻合。同时,清乾隆《洵阳县志?人物》记载:“洪先为诸生时,从白河来读邑之灵崖寺,嘉靖八年成进士第一人” ,清末《洵阳乡土志?古迹》载:罗洪先字念庵,本吉水人,父占籍白河,洪先来洵读书城外之灵崖寺。

  又据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0卷《人物·忠义》载:“光绪十九年(1893),騄(即顾騄,清光绪《白河县志》总撰)与绅士祀罗循及洪先于乡贤祠。”清时,罗循与子罗洪先为白河文庙祭祀的乡贤之一。明清时,凡入祀乡贤祠,必须是经过乡里公举的当地出生、学识或品行受人尊敬者,并由县、府到省逐级审批,最后报礼部核准。

  综合上述,罗洪先是陕西白河人,白河既是其出生地,又是其官方认定的贯籍。所以,准确表述应是:罗洪先是明江西吉水籍白河人。可以说江西吉水(科考籍)状元罗洪先,也可以说陕西白河(贯籍)状元罗洪先。况且,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0卷《人物·忠义》又载:“(白河县城)绣屏山左有废垄,至今呼之为‘状元坟云。” 在明嘉靖八年(1529)至清末的360多年里,罗洪先一直是历代白河人引以自豪并传颂的“白河状元”

  卫如玉与同年林则徐的交往

  在封建科学考试中,同榜录取互称同年。由于陕西白河人卫如玉与福建侯官(今福建福州闽侯县)人林则徐属同榜进士,所以两人以同年相称并交往。那么,他们是哪一年那一榜的进士呢?

  据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9卷《选举·进士》记载“卫如玉:嘉庆十年辛未科。有传。”此处“嘉庆十年辛未科”记载有误。

  其一,清嘉庆十年(1805)是乙丑年,清嘉庆辛未年则是嘉庆十六年(1811)。其二,查《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的嘉庆十年(1805)乙丑科榜,无林则徐和卫如玉;而查嘉庆十六年(1811)辛未科榜,林则徐为二甲第4名,卫如玉为三甲76名。因此,该处正确记载应为“卫如玉:嘉庆十六年(1811)辛未科。有传。”且卫如玉属联捷进士,即为清嘉十五年乡试中举,嘉庆十六年会试中贡士,殿试中进士。

  该卷的记载另有一处错误是卫如玉“道光五年,病殁京师,同志咸悼惜之。” 原因是与该传“亲殁服阙,决计北上。时洋务骚动,偕同年林少穆则徐、周芸皋天爵等三十四人,在龙树寺作《雅集图》”和“辛卯顺天乡试,为同考官,得士凌堃等十四人。”两处记载相矛盾。

  其一。清道光辛卯年为道光十一年(1831)。卫如玉既然在清道光十一年任顺天乡试考官,绝不可能于清道光五年(1825)病殁京师。

  其二,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2卷《艺文·题龙树寺同年雅集图》诗中,称林则徐为方伯,并有 “芸皋、少穆行将得旨外任“句。

  方伯是明清时对布政使的称谓。查《清史稿·列传》156《林则徐》和林则徐纪念馆《林则徐生平事迹》可知:林则徐为清嘉庆十六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道光四年(1824),以署江苏按察使署布政使,八月丁母忧回福建侯官守制。道光七年(1827)五月,补陕西按察使署布政使事,十月丁父忧回福建侯官守制。道光十年(1830年)六月,补湖北布政使,十一月调任河南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七月,调任江宁布政使,十月擢升为河东河道总督(也称东河总督)。虽然,自清道光四年(1824),卫如玉可称林则徐为方伯。但是,“芸皋、少穆行将得旨外任”指的却是:道光十年(1830年)周芸皋(浙江富阳人)得旨外任福建分守巡海兴泉永兵备道道尹(辖兴化、泉州、永春两府一州的军务政务),六月林则徐补湖北布政使。

  再结合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2卷《艺文·送少穆同年南行》诗中的 “清风苹末起,吹醒鸥鸟梦。依依廿载心,醇醪泻瑶瓮。饮罢登高楼,周览天宇空。西山爽可挹,烟岚豁岩洞。龙树作之而,庭畔何年种。奇崛态自殊,盘挐势欲纵。”等句推算,从嘉庆十六年(1811)卫如玉与林则徐成为同榜进士,以同年相称相交,到道光十年(1830)两人龙树寺雅聚,恰好20年。

  由上述可知,林则徐纠同年雅集龙树寺应是清道光十年(1830)五六月的事。其时,46岁先后丁父母忧满的林则徐,有时间,也有纠同年雅集的心情和心理需要。卫如玉则在因亲老、不乐仕进,回白河主讲白河天池书院10年,且亲殁服阙后,于道光十年重回京师(今北京),任军机处方略馆校对。

  另,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2卷《艺文·送少穆同年南行》诗中有“英隽各骞腾,春明几饯送。试问分襟余,樽酒何日共?南纪传节使,光辉仰仪凤。京华访交游,折简走仆从。”等句。南纪,指南方;仪凤,指南京仪凤门。由此可知,此诗是卫如玉送别林则徐调任江宁布政使而作,写于清道光十一年(1831)七月。从另一个侧面佐证了《题龙树寺同年雅集图》诗中的“芸皋、少穆行将得旨外任”,指的是清道光十年六月林则徐补湖北布政使。

  综合上述,卫如玉绝不可能于清道光五年病殁京师,至少应是清道光十一年七月以后的事。疑为清道光十五年(1835)或是道光二十五年(1835)之误。

  其他记载错讹

  1、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8卷《职官》,关于普晖任白河知县的记载“明成化戊戊任”有误,应是“明成化丙申任”。

  明成化戊戊,即明成化十四年(1478)。据《金州志?序》:普晖明景泰(1450-1456)中乡举,明成化丙申年即成化十二年(1476)任白河知县。成化十四年,金州知州郑福延请普晖撰写《金州志》。成化十五年,普晖迁山东按察佥事,不久卒。

  2、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8卷《职官》,未记载邓林尹任白河知县的时间。

  据清顺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内阁档案《白河知县为朝觐事》(中国台湾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该事责任者“邓林尹(陕西布政使司直隶兴安州白河知县)”;事由“奏为朝觐,遵将本县自顺治十年起十二年止,每年额征夏秋起运等项钱粮款项并掌署印官职名,造完名册贴给代办书手张宗化亲赍进缴”。

  由此可知,邓林尹在清顺治十二年(1655)左右任白河知县。

  3、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8卷《职官》,记载清道光三年(1823)至道光六年(1826)任白河知县的张主褒贯籍“山西进士”,但具体府县未载。

  据卫如玉于清道光五年(1825)九月撰《白邑创修山陕会馆序》石碑记载,张主褒为山西赵城人,即今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

  4、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10卷《捍御·王世德》记载:“嘉庆丙寅,教匪陷竹山入境,至芷芳坪。众惊窜,率廪生贤义、侄贡生贤仁与练勇,密布要隘,昼夜巡防,柝声不绝,人心始少定。贼西遁,延榆道温承惠追之……当丙寅同卸者:吴锷,马治勇……”此处“丙寅”为“丙辰”误。

  其一,据《清史稿》和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载,清嘉庆元年(1796)二月,白莲教曹海扬部等攻陷竹山县城,由界岭入据白河县羊儿沟。该年,清延榆绥道温承惠奉檄治兴安、汉中团防。其二,据清光绪十九年《白河县志》第8卷《职官》载,吴锷于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任白河县典史,清嘉庆三年(1798)故;马治勇于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至清嘉庆五年(1800)任白河汛把总。两人不可能于清嘉庆十一年在白河抵御白莲教。

  因此,清嘉庆丙寅即嘉庆十一年(1806),为清嘉庆丙辰即清嘉庆元年(1796)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