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 志鉴园地 > 方志论坛 > 正文内容

志书篇目和形式逻辑的概念分类

作者:黄勋拔    发布时间:2014-09-12 00:00    

我曾经多次说过:地方志的篇目设计和写作,要讲究逻辑,但又不能完全套用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分类原则(以下简称逻辑分类原则)。为什么志书的篇目不能完全套用逻辑分类原则,这里列举若干理由,试图说个明白,并就教于志界同仁。

所谓逻辑分类原则,主要有四条:

一、一个层次的分类,只能用一个标准;

二、分类必须按属种逐级进行,不同级别的分类,不能并列;

三、子类外延之和应和母类外延相等;

四、子类之间必须互相排斥,不能交叉重复。

地方志的篇目设计和写作,要讲逻辑,是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的,例如不能把农业和水稻并列,把工业和煤炭工业并列,不能将时期分为“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两者的划分不是用一个标准,并且交叉重叠),章节不能同名,等等。在可能的条件下,逻辑原则还是要遵守的,但是,实际情况复杂得很,实际工作并不是处处按照逻辑原则分工和运作的,因此,不能完全套用逻辑分类原则。

在什么情况下,又为什么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呢?

一、由于志书中有许多集合概念,不能完全用逻辑原则分类。

从理论上讲,概念划分的方法,只适用于普遍概念,而不完全适用于集合概念。

普遍概念和集合概念的不同主要在于:在普遍概念中,母类与子类是从属关系,种概念(如造船工业)具有属概念(工业)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可以说造船工业是工业;而在集合概念中,存在的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比如《南雄县志》可分解为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志、附录等几个部分。将整体分解为几个部分,不是概念分类。

由于志书篇目中有不少是集合概念,因此,不能完全按逻辑分类。

二、志书门类设置常常遇到许多反映模糊性事物的概念,不具有非此即彼性,而具有也此也彼性,如城镇,可入“地理”篇,也可入“城乡建设”篇。

三、概念划分是从概念外延的角度来区分的,它并不一定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联系,往往带有片面性。

志书要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联系,往往要从事物内涵的角度分类,从多种角度对它进行立体透视,比如“人口”这个概念就具有多种属性,必须从数量、质量、结构、分布、源流、变迁等方面进行多维考察,才能全面、本质地反映一个地方人口的情况,而这种分类,并不完全符合逻辑原则。

四、为了突出重点或集中记述某一事物,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

志书有大篇结构、中篇结构、小篇结构之分。如果是大篇结构,则政治、经济、文化等为第一个层次,工业、农业、交通等为第二个层次,耕作制度、农作物等为第三个层次,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为第四个层次;经济作物中的甘蔗、花生、水果等为第五个层次,而水果中的柑桔、香蕉、荔枝等便是第六个层次了。荔枝作为第六个层次的一个小目,能写的内容是极其有限的,而从化、增城这些地方,盛产荔枝,是“荔枝之乡”,荔枝在当地的经济上有较重要的地位,有关荔枝的材料很多,一个小目肯定容不下,这两个县都把荔枝升格为篇(卷),升格后的荔枝篇的内容,不仅有荔枝的种植,也有荔枝的销售、加工,还有荔枝文化,内容突破了“农业”的范围。这样,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分类的原则,却是合理的。《南雄县志》对烟草、《化州县志》对桔红,都采取这种办法,即升格。升格,在不同层次都可以采用。

除此之外,为了集中记述某一事物,往往也不能简单按逻辑分类原则。如乡镇企业,其性质有工业、建筑业、农业、商业等。若按概念分类,可分在工业、建筑业、农业、商业等,但为了集中记述乡镇企业,也可以集中在一起记述。

五、因事物复杂,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

《广东省志》有不少专志(如教育志、税务志、财政志、金融志等)采取先分期、后分类的办法,上篇(或第一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部分,下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按问题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一段时期,有解放区与国民党统治区之分,若按逻辑原则分类,在“民国”这一段,应分为两章(节),一为国统区,一为解放区,但这是不可操作的,因为解放区只存在一个短时期,材料也少;而国统区时间长,材料多,而且还要与民国以前的材料相衔接,所以《税务志》采取在上篇专设一章记解放区税收的办法,这是可行的。

《广东省志·医药志》分中药、医药商业、医药商业、医药管理、科研教育5章。若按逻辑原则,中药的经营应归入“医药工业”,由于中药是祖国的传统药,广东是主要产销区,因此,中药部分集中于第一章记述。中成药生产则统一载于“医药工业”,经有关专家及方志工作者反复研究认为;这样做更符合实际。

六、因材料多寡悬殊,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

地方志既写历史,又写现状。有些事物(或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材料极少,几百字、一二千字就可写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材料很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十几倍至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若拘泥于形式逻辑,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各设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个部类都要降一格,实在太不平衡,也不利于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内容,不好操作。因此,很多志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材料集中在一章(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分门别类设若干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章并列。比如《广东省志·外经贸志》第一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广东对外经济贸易”,而第二章至第九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我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所有县(市)志,都有一个“自然环境”(卷、篇),按逻辑分类法,与其相对应的,应是“人类社会”(广义的),但实际上,与其对应的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篇),甚至是“工业”、“农业”、“交通邮电”等(小篇),在这里,“社会”这一层次,甚至“政治、“经济”这一层次都被略去了,这里不是使用逻辑分类原则,而是从实际出发。志书中有不少篇目,都不是用“一次划分只能用一个标准”划分的。

七、因部门分工与逻辑分类不同,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

地方志是要写部门工作的,并且要由部门来提供材料或写初稿,而部门分工和逻辑分类是不同的。因此,志书的篇目设计要照顾到部门工作,按部门的职能分类。比如群众团体工作,可分为工人工作、青年工作、妇女工作,这就不是按一个标准来划分,它们是交叉重叠的,把它们平列起来,不符合逻辑分类原则,但人们可以接受,因为他们都处在同一等级线上。医疗工作分为内科、外科、儿科等,并列起来也不符合逻辑原则,但人们都可以接受。交通包括铁道运输、公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与管道运输等,但在机构设置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却是平列的。可见,完全按逻辑分类,事实上行不通,许多志书将“工业”与“电力”并列,将“商业”与“粮油”并列,也是根据客观现实,照顾到部门分工而定的,如果把粮油并入商业,则粮油加工和运输就不能纳入,对完整反映粮食工作,也有不利方面。

八、因概念的外延有它的相对性,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

按逻辑原则分类,即按事物的概念分类,而有些概念的外延,是有相对性的。例如,可以将工业分为重工业和轻工业,也可以将工业分为轻工业、纺织工业、电子工业、机械工业……等。前者的“轻工业”外延大,而后者的“轻工业”外延小。再如城乡建设,若从字面理解,可包括交通邮电等,但实际上这里是不包括交通邮电的,“文化”的弹性更大,简直是可大可小。既然有些概念有它的相对性,那么判断是否符合逻辑就要从实际出发。

九、各地区的行业结构有它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按逻辑原则分类

比如某市的工业,主要是轻工业,重工业很少,轻工业可以按行业分为食品、制糖、造纸、纺织……等等。重工业就难以细分,如按机械、电力、冶金、煤炭等细分,份量实在太小。这样,把重工业合为一节(或一章),与轻工业中的行业并列,也是合理的,应该允许。有一本县志将工业分为陶瓷、建材、机械、食品……等,从逻辑分类看,陶瓷与建材是交叉的,但从该县的实际出发,是合理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志书应该把分类法和分解法结合起来使用,衡量一部志书篇目是否合理,不能单纯依据逻辑原则,还必须考虑到其他的情况,考虑到可操作性。

这正如列宁说的:“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大……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列宁选集》第4卷217页)。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