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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方综合年鉴规范体系的建设

作者:《江苏地方志》 李登科    发布时间:2017-07-13 00:00    

  自20世纪80年代,各级地方政府相继设立年鉴编纂机构,开始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年鉴的数量呈现增长态势,至今,全国各级地方综合年鉴已逾三千种。年鉴事业繁荣,令人欣慰,但与之相伴的标准不一、良莠不齐的问题也引起了年鉴界普遍的关注。“规范化”已然成为近期年鉴界思考的热点。

  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范畴,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该条例仅是对年鉴的领导部门、编纂单位、供稿责任、主要内容等最基本的方面作了规定,表述相当概括和笼统。至于编辑实践中诸如标点符号、广告、语言文字等等具体问题,年鉴界一般依《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年鉴规范化的主要任务是在比较具体的领域。在比较具体的领域,年鉴编纂工作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略举一例:

  《杭州年鉴(2011)》的“人物”类目下设3个分目,即“新闻人物”(22人)、“逝世人物”(3人)、“历史人物”(3人)。《广州年鉴(2011)》在“人物”类目下同样设有3个分目,但名称分别是“全国劳动模范”(22人)、“全国先进工作者”(15人)、“体育打破世界纪录者及世界冠军”(17人),并附有《2010年广州市颁发的荣誉称号情况》表格一张(录五类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共计176人)。《湖州年鉴(2012)》的“人物”类目仅2个分目,为“新闻人物”(1人)和“先进人物”(5人)。

  从框架设计来看,以上三种综合年鉴对设置“人物”类目已有默契,但是下属分目的设置却大相径庭。除同属浙江省的杭州和湖州共有“新闻人物”分目外,其他6个分目都是独家设置。即使是杭州和湖州共有的“新闻人物”分目,在其下的条目设置也相去很远。再从收录范围来看,《广州年鉴》《湖州年鉴》所收人物都是在当年获得重要荣誉或取得重大成就者,唯独《杭州年鉴》设“历史人物”分目,记载与现实并无直接关联者,其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杭州、广州、湖州三地对入鉴人物的选择显然各有标准,且存在同一标题(“新闻人物”)下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人物,同一类型的人物(国家级荣誉获得者)却归属于不同的标题下等问题,年鉴编纂中的不同一性可见一斑。

  条目内容取舍上,各地方综合年鉴不尽相同。例如:

  《天津年鉴(2012)》在“区县”类目下的“静海县”中,共设7个条目,分别为:“经济发展”“团泊新城”“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建设管理”“社会事业”“改善民生”。各条目文字量相当,分布较均匀。

  《广州年鉴(2011)》相应的类目名为“区 县级市”,其下“增城市”收6个条目,依次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概况”“社会事业发展概况”“增城工业园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实施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增城歌剧院奠基”。

  虽然天津和广州的下辖区县(市)具体发展情况有别,两地的综合年鉴分目、条目设置不应该强求一致。但是实际收录内容上的许多差异不仅没有必要,也不合理。《天津年鉴》的“静海县”下没有设置“概况”,而是将概况内容按照性质分解到7个分目,除“团泊新城”是据区域划出的外,其他6个分目存在划分界限不清、含义不明、内容缺漏的问题。《广州年鉴》的“增城市”下虽然有“基本情况”条目,但在内容的选择上比较随意。在介绍下辖行政区时,哪些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概况”应包含哪些方面的数据,具体到何种程度,年鉴界确有协商确定的必要。

  各种地方综合年鉴无不以体现“时代特征、年度特点和地域特色”相标榜。部分年鉴编纂者形成了年鉴就要“弱化共性、突出个性;略于共性、详于个性”的观念,甚至出现一味强调特殊性的极端倾向,这其实是对“个性”的误解。年鉴的宗旨在于真实、客观、全面、深刻地反映现实,以为读者所用,无论何种原则、方法都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宗旨,而不能将差异人为放大,以致歪曲了现实。过度追逐“个性”和“创新”,是年鉴失序的根本原因。

  而年鉴失序的直接原因则是年鉴已确定的共性规范过少,刚性约束过弱,年鉴的质量主要寄托于参编人员和供稿人员的素质。条目是年鉴内容的基本单元和主要表现形式,条目的质量对年鉴的整体质量有着极大的影响。任务分解止步于分目,就必然造成在至关重要的条目层面,各供稿单位实际上拥有决定权。一是条目的设置上,即某一分目下设多少条目,条目间如何划分等;二是每一条目内容的取舍上,包括该条目记载多少条信息,详略程度如何等。可以说,当前年鉴编纂体制最大的问题,就是“法治”体制不完备,而“人治”色彩浓厚。

  “我们所说的规范是针对年鉴的基本共性作出的方方面面规定,目的为了达到年鉴基本要素齐全,检索方便,纵横可比,有效提高年鉴的整体质量。比如:条目体、人称、基本框架要素、条目分类及其大致比例、条目标题、语言行文、基本符号、全称简称和简略语、目录、索引、图表、政治问题、保密问题、封面封底封脊要素及位置等。综合年鉴具有综合年鉴的基本属性,符合基本规范,这些规范不只是抽象的原则,也包括大量具体的表现形式。地方综合年鉴类目、分目和条目的设置和分类必须依据事物的客观属性和科学分类要求(主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各地各行业的特点进行。事物间的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决定了不同年鉴的类目、分目、条目的横向划分和纵向统属都具有较强的规定性。地方综合年鉴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为供稿主体,而我国地方政府在职能职权、运作方式和所掌握的信息方面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因此,他们所提供的稿件在内容和风格等方面具有很多共性。正是由于地方综合年鉴功能相同、内容相通、风格相近、弊端相似,制定通行的细化的规范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考虑到地区间存在差异和年鉴类型多样的现实,年鉴界在制定规范时可以采取分类、分级的原则。最高层次的规范应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地方综合年鉴,是对年鉴最基础、最低限度的要求,如:以年为出版周期连续出版;以当时的行政区划为界限采集信息;内容客观文风朴实;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纵向分类目(或篇目)、分目、条目,横向依科学分类为基准,等等。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从本政区实际出发,梳理区域内各地市的共性,确定对综合年鉴的普遍要求。例如云南省可要求省内各地方综合年鉴均应设置“民族”相关的类目或分目,西藏自治区各年鉴应设“宗教”相关的类目或分目。依此类推,各地市进一步对规范进行补充、细化。这样,年鉴的规范逐渐从宏观到中观,从粗略到详尽,从原则到实践,构成一个层次分明、具备较强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

  虽然我们不可能指定地方综合年鉴应设置的所有类目、每一类目下设的所有分目、每一分目应包含的所有条目,但可以确定年鉴中某类年鉴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类目、每一类目应囊括的部分分目、每一分目应涵盖的部分条目。甚至可以划定每一类目、分目、条目内容的上限,以便编者明了哪些信息不应纳入其中。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年鉴事业已经进入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升型、从自发摸索阶段向自觉规范阶段的转折时期。年鉴界需要集中焦点,群策群力,化解分歧,凝聚共识,尽快形成中国特色的地方综合年鉴规范体系,为中国年鉴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