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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0:00    

安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为公众和社会服务,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资源包括政府的统计调查信息、工作与业务资料信息、自然资源信息、市政建设信息等等。政府公开这些信息资源给社会,让社会充分利用,将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果。同时,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的合作,以达到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将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环境,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有利于创造公众参政议政的环境,改变政府的作风,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公开各级政府信息,让全市人民充分了解政府,掌握相关信息,对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1、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都要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政府信息公开应合法、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分工

1、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

2、其它各行政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管、维护、更新、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它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其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等。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等。

5、农村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乡(镇)公开落实涉农收费、涉农价格公示制等国家涉农政策,落实财政收支和各类救灾、优抚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标准、对象、使用等情况,涉及到的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征地补偿政策、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指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众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方法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也可以采用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市、县(区)档案馆是集中查询本级政府信息的场所。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和处理。

1、要建立多种渠道,便于申请人申请,使群众、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采用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多种形式申请。

2、受理单位或部门收到要求公开信息的口头申请应当场登记,书面申请要当日登记。

3、受理单位或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一般应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单位或部门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5、申请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6、对于受理申请的行政管理主体单位或部门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申请人要求其对信息更改、补充的,受理单位或部门不得拒绝更改。本单位或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机关的工作特点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丰富信息公开内容,确保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二)明确思路,扎实推进。一要尽快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在今年6月前完成。二要认真做好信息梳理,按照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三要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信息公开目录是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要按照《保密法》要求严格把关,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可公开信息目录。四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有关的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要重点加快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便民利民,优质服务。各行政机关不得有偿提供政府信息,要提供必要条件,方便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息。应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收取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成本费用。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下列问题,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注重规范,努力创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和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公开载体,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内容、形式和程序,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