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办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八条 各科室在上报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由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办保密领导小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提出审查确认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办保密工作领导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