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不服从上级部门、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九)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区分: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工作人员未提出反对意见并执行上述决定或命令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工作人员未提出反对意见并执行上述决定或命令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