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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作者:市方志办    发布时间:2021-08-23 11:55    

第一条 为强化对市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市方志办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办机关科室。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办机关科室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新媒体等平台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六)信息公开是否收取费用,及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主要采取问卷评议、网络评议、座谈评议等方式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由网民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三)座谈评议。召开座谈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六条 评议程序:

(一)问卷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

(二)座谈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2.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3.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七条 办机关科室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