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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关于 《安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14:15    

为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陕西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1〕1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安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安康独特的山川地貌与复杂的气候条件,赋予了安康丰富的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资源,但同时也带来了雷电、暴雨、大风、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通过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可以避免、降低气象灾害给项目建设和运营带来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也可以减少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明确要求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安康市内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区域数量不断增加,实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后,落户项目可以集中受益,加快项目落地,为安康创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

安康市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气象局新一轮市厅合作协议确定开展安康秦岭-大巴山生态保护气象保障工程,推动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国天然氧吧、气候宜居城镇等生态气候品牌创建,促进气候资源及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细则》是落实新一轮市厅合作协议,助推安康气象防灾减灾示范市建设,保障安康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因此,制定《安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4.《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

5.《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市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二)跨区域调水、输电、能源、石化、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具体目录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制定过程

2021年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1〕101号),市政府领导批示“请市气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局于2022年3月起草了《安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33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随后又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十四条,具体如下:

1.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2.规定了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的职责。

3.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承担单位的条件。

4.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资料的要求。

5.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6.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用。

7.规定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经费来源。

8.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列为重点督办内容。

五、主要创新点

1.实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减少区域内重复论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规划或重大项目的落地。

2.明确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部门职责,承担单位的能力要求和相应责任,保证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质量。


原文链接: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400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