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或个人编著出版地情资料书籍的资助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 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或个人编著出版地情资料书籍的资助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jgsdfzbgs/2023-0122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地方志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志办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22 09:45 |
现将《关于社会组织或个人编著出版地情资料书籍的资助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社会组织或个人编著出版地情资料书籍的资助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安康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安康地方志,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安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精神,并遵照安康市委、市政府关于地方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根据政府机构资助社会公共文化产品的原则,现针对社会组织或个人请求本办对其编著出版的具有较高的地方文献和资料价值的地情资料书籍给予适当资助的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的资助内容为书籍审读费及印刷费,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业务经费。
二、凡申请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资助出版地情资料书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需向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书稿清样或能反映书稿全貌的原始资料(符合齐、清、定要求)。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经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评审认为具有存史价值并同意资助出版后,与申请者签署资助出版意向书。
三、申请者需保证书稿内容客观、准确、真实和相关著作权属明确,并按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提出的编撰指导意见对书稿进行修改、完善及审校。
四、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参与编纂书籍的合作单位,享有资助书籍的著作权。所资助书籍封面标注“安康市地情研究丛书”,扉页标注“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扶持项目”字样。申请者具有署名权,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和申请者均享有所出版书籍内容的使用权,但均不能以书籍内容作为新的出版物的主要内容。
五、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的规定,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以赠书形式作为报酬方式,不另行支付稿酬。
六、书籍的装帧设计、出版数量、出版单位、印刷单位由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确定。
七、书稿正式定稿后,申请者与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签订正式出版协议,正式出版协议签订后,视为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已拥有资料的使用权。申请者若提出终止出版,出版环节已产生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仍享有资料的使用权。
八、本办法作为安康市地方志办公室与申请者签署正式出版协议的附件,与《指导和资助协议书》具有共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