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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秋暨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作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15:30    
各相关经营者: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节假日期间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形象,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对宾馆、酒店同一类型房间存在原价、折后价、会员价、团购价等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在前台醒目位置公示。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三、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即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维护安康旅游形象,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