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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讨论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8 17:50    来源:市民政局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讨论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3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安康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213145

传   真:0915-3181000

电子邮件:343644315@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讨论稿)》

          2.解读说明

安康市民政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讨论稿)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遗体火化。凡火化区逝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对土葬改革区和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其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二、推行集中治丧。安康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主城区办理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进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镇、大型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和人口密集的村,建设殡仪服务站,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进行殡仪治丧活动。

三、禁止乱埋乱葬。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和公墓集中安葬方式,禁止乱埋乱葬。不得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铁路、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通航河道两侧500米或可视范围内,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或可视范围内建造坟墓;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全市区域内的“活人墓”一律拆除,深化“活人墓”、硬化大墓等违规坟墓排查整治。

四、倡导文明祭祀。提倡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祀、踏青遥祭等形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香蜡纸钱等祭祀用品,严禁使用不易降解材料制成的祭祀用品。

五、规范丧葬市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坚持丧主自愿,严禁强行服务。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制造销售超标准墓碑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六、落实惠民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减免费用或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七、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殡葬改革方面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对标中省要求,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足,特别是我市殡葬改革起步晚,城乡居民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平均火化率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殡葬服务设施供给不足,城乡散埋乱葬等问题依然突出。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讨论稿)》(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契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重要批示指示及《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在《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30号)基础上,结合民政部等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市民政局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实行遗体火化,推行集中治丧,禁止乱埋乱葬,倡导文明祭祀,规范丧葬市场,落实惠民政策,加强执法监管等7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