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每日一学 | 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开栏的话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施行半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市民行为习惯的养成,文明程度的提升需要德法兼治。为进一步学习贯彻《条例》,即日起,“文明安康”开设“《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一学”栏目,帮助广大市民群众了解对照《条例》,身体力行,约束和纠正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同时引导各级执法职能部门有力有效贯彻落实《条例》,敬请关注。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四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建设文明安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总体来说,《条例》以法的形式鼓励支持善行义举,约束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把基本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这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积极回应,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治保障。具体来说,《条例》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将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电动车乱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纳入行为规范之内。二是强调社会共治共促。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如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制度机制保障等。三是宽严相济合理授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重点治理行为清单,并组织专项整治。这些都是我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的执行保障和长效机制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