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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志工作,四川9部法规有明确规定

作者:“成都方志”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8-23 17:35    来源:“成都方志”微信公众号

四川哪些法规和地方志工作有关?

这九部法规

值得了解下!


01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2年修正)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三)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02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2013年)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经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该《条例》共26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0年)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地方志编撰内容,推动传统文化传承。


04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和方志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五条:鼓励各类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和方志馆等加强红色资源的省内外馆际交流,通过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等方式,促进协作共享。


05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1年)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红色文化研究阐释、展览展示、宣传出版、文艺创作、主题教育等活动,完善红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开发体系,发挥红色文化铸魂育人的社会功能。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方志馆、美术馆等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艺术普及等活动。


06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发展优秀农业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展示和利用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三)其他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志


07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22年)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和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运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史实,广泛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宣传教育。高等院校、干部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研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纪念馆、方志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单位,应当开展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和实物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展示工作。


08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2024年)第六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川剧保护传承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方志、文物、知识产权、数据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2024年)第九条: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川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规划建设川剧排练演出场所、川剧博物馆、艺术档案馆(室)、川剧河道主题馆(室)等,在明确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川剧活动场所,鼓励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川剧保护传承活动。本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方志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有条件的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把川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川剧培训,开展川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2024年)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川剧科研工作,加大对川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成立川剧发展研究新型智库,设立川剧研究基地,创办川剧学术期刊,出版川剧学术科研成果,编纂川剧志鉴,推动川剧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川剧的保护传承提供理论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合作开展川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09 《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2年)

《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2年)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咨询建议、志愿服务、技术培训、提供保护线索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设立镇史馆、村史馆等文化设施,加强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来源:“成都方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