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志定义等基本问题的思考
由于方志学科理论体系仍处于创建阶段,方志界对地方志的性质和定义等基本问题仍是争议纷纭,在实际工作中的表述则更是随意性大,表述五花八门。这种情况不利于地方志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提高地方志学科在社会科学界的地位。为了推进地方志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尤其是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制订,明确基本的特定内涵和外延,规范地方志基本概念的使用,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地方志的基本概念的使用和地方志定义的阐释问题,作些思考,以求正于修志同人。
一、对几个基本概念的理解
目前,在地方志工作会议、文件及理论研讨中,涉及到地方志的表述,有多种用词:如:地方志、地方志工作、地方志编纂管理工作、地方志事业、地方志书、志书、专门志书、地方志编修、地方志编纂、修志工作、编志工作、修志办、编志办等,给人概念不清,表述随意的印象,而“专门志书”更是生造词,难道还有“非专门的志书”吗?如此繁多的名词,真是令人眼花缭乱。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说话是比较口语化的,在使用“地方志”一词时,其真实的含义有时是指地方志编修工作,有时指编修出来的成果—志书,有时指地方志学科。尽管说话者用词不规范,但由于当时处于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听者一般来说能够理解讲话者的意思。但在修志文件中、在重大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情况就不同了,有关基本概念的使用和表述必须严谨、规范,以免引起歧义。
地方志——从严格意义来说,地方志是一个集合概念,就是指一类特定的著述成果,即“以独特体例反映一地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
方志、志——实际就是“地方志”的简称。
为编修地方志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志书编纂、队伍培训、机构组织等,严格地、规范地来说,应该表述为“地方志工作”,但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简称为地方志。
研究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律的学科,严格来说,应该称为地方志学。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又不规范地把它简称为地方志。
其实,原本的(或说传统的)“地方志”的含义是明确的,就是指成果(著述)。然而,由于常把地方志工作和地方志学不规范地简称为地方志,“地方志”这个概念被泛用甚至滥用,有些简称用得不恰当、不规范(如把地方志工作简称地方志,地方志学简称地方志,都是不规范的),结果反而使原本的“地方志”的含义被掩盖了,当提到地方志时,似乎其所指变得不确定了。因此,为了强调是指成果著述,而不是指工作或学科,在提到原本意义的“地方志”时,我们便不得不使用了“地方志书”、“志书”等词。
我们平常交流、探讨,可以用简称,有些口语化也是难免的。这种现象也不仅仅存在于方志界,其他学科也有这样的问题。但在重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在重要修志文件中,我们的表述应该严谨、规范,不要用口语或不规范的简称。
建议凡指成果(著述)的地方,一律用“地方志”;凡指地方志编修有关的工作,一律称“地方志工作”;凡指学科研究,一律用“地方志学”。这样,简洁明了,也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
二、对地方志定义的表述
关于地方志定义的表述,至今仍无定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定义是提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它的特点就是用简短的语句提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定义的公式就是: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首先是找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然后找出被定义项与其他同级种概念之间的差别—“种差”。如:“人就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在这里,“动物”是“邻近属概念”,“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是“种差”。只有“邻近属概念”和“种差”明确,定义也才能明确。
所以,给地方志下定义时,首先应明确以哪个概念作为“邻近属概念”。至今,曾经用到的“邻近属概念”有:政书、历史书、地理书、信息书、资料性著述、地情书、百科全书、资料书、科学文献等等。这些概念中,有许多其本身含义并不明确,。如信息书、政书、地情书、资料书等。用于定义的概念必须明确,这是下定义的最首要的条件。这些不确定的概念,当然不能用于定义之中。从起源来说,地方志与地理学、历史学等学科有渊源关系。但时至今日,学科分类更细,各学科的内涵、外延都在发展变化,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越来越多。地方志内容的发展丰富,使它已成为某一学科难于容纳的学科。所以,地方志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之说,是可以成立的。只是由于这门学科还处在构建之中,所以许多问题还在讨论。这门学科将来逐渐会完善起来,这是可以肯定的。所以将地理书或历史书作为地方志的“邻近属概念”,肯定已不适应地方志学科发展的实际。近年来,赢得较多人赞同的说法是“资料性著述”。最近,又出现了“文献”一说。“资料性著述”一词中,其实“资料性”三字并不是和“著述”连在一起组成“属概念”,而是对“著述”的修饰和限制,它应该是构成“种差”的一个要素。“著述”和“文献”哪个作为属概念比较好,值得探讨。
“文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这是一个外延非常宽泛的概念,地方志当然也包含在内,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文献”一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已有之的词语,民国时成立的修志机构有叫“文献委员会”者。所以,“文献”之说一出,有许多人即表示赞同。
“著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1)著作;编纂。(2)著作和编纂的成品。《现代汉语词典》又对“著作”作出解释:(1)用文字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2)著作的成品。据此,著述的外延显然比著作广,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著作或著作成品,二是编纂或编纂成品。地方志是编撰者用特定的语言,按照一定体例体裁的要求,来陈述事实、表达知识、思想、观点的成品。它既有著作的成分,也有编纂的成分。凡编修过地方志的人都深有体会,地方志并不是原始资料的简单汇编,而是经过了编纂者对原始资料的取舍、加工、整理、归纳和提炼,其中融会了编纂者的观点和思想,,有些没有现成资料或结论的事物,需要修志者去调查、去研究,可见,编纂地方志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无疑有著作的成分。因此,把地方志称为“著述”,是非常恰当的。
“文献”与“著述”相比,外延要广得多,它包括了所有文字资料。著述肯定属于文献,许多不属于著述的原始资料也属于文献。如按一定体例汇编而成的某一地区的档案文件,它也反映着特定地区的历史和现状,内容也可涉及各个方面,它也是文献,但显然不是地方志。所以,笔者认为,“著述”比“文献”的外延要小更恰当一些。近来有人在给地方志下定义时,使用了“大型资料性文献”的表述,其实是不确切的。“大型”两字并不妥,何谓“大型”?从数量来说还是从组织规模来说?也许一部志书仅30万字,根本算不上“大型”;“文献”也过于宽泛。
地方志的“种差”,方志界已讨论得比较多,而且大致的看法是一致的,只是所使用的字眼有所不同,因此不再在此赘述。
因此,我主张地方志的定义应表述为:“地方志是以独特体例记录一地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这一定义体现了地方志的本质属性。
“独特体例”,体现了地方志表达形式的规定性。
“一地”,体现了地方志记述范围的规定性。
“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体现了地方志记述对象的规定性。
“资料性”,体现了地方志内容最基本的属性。
有些地方志定义的表述中有“全面系统”、“综合”等修饰词,我认为是不必要的多余的补充说明,属于隐性的同义反复。“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已蕴含了“全面”、“综合”之义,而且所谓“全面”、“综合”是相对而言的,是不确定的。同样,“体例”中已蕴含了“系统”之义,而且“系统”也是相对而言的,是不确定的。不确定的词不能用于定义中,这也是定义的基本规则。
三、“编纂”和“编修”的区别
“编纂”和“编修”两词,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时,我们大多没有注意到两者的区别,一般都把它们当成了同义词。所以,有时说“编纂工作”,有时说“编修工作”,有时又说“修志工作”,在使用时也没有考虑其确切的含义。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1.“纂”和“修”的含义是有区别的。“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书)编辑。“修”,有编写的意思,还有修理、整治、兴建的意思。
2.“编纂”和“编修”的含义有区别。’“编纂”的含义小一些,一般是针对编写一本书而言,主要是指文字工作;“编修”的含义要广一些;既包含了文字工作,也包含了组织、管理、地情研究等活动。
3.传统说法,有“修国史”、“修志”之说,却不曾说“纂国史”、“纂志”。
4.编写地方志作为一项大型的文化建设工程,用“修”字比用“纂”字更好,因为“修”有“兴建”之意。
据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我们不是特指文字工作而言,建议还是用“编修”两字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