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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康市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作者: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07-16 10:30    来源: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日前,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为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市教体局基教科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

(一)基本原则:按照省厅关于招生入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学区划分规定: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三)招生入学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招生入学采取登记入学,根据学区划分方案和学校学位情况,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初中入学按照对口直升、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初中学校招生划分对口直升的小学。

(四)入学年龄规定:

1.小学:2019年秋季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为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初中:初中入学学生为2019年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

(五)民办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1.严格计划管理。民办初中学校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审批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编制,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下达学校执行。

2.严格过程监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六)市直、高校附属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规定: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市直属、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分的招生学区和对口直升学校,统一实施划片免试就近招生入学工作。

(七)本市户籍在外市就读学生转入我市就读如何办理转学手续:外市(县区)返回户籍所在县区就读的学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登记受理,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及所需证明材料到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区域中小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到户籍地中小学校就读,就读后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义务教育阶段启始年级招生班额及课程实施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严格落实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6人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原则,落实“一人一案”,纳入学籍管理,采取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的办法,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十)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流出证明)制度。随迁子女入学具体登记办法、程序、各项证明时间要求由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应持有效证件和所需证明材料到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区对应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四证”具体是指: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安康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十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苏陕协作等来安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子女入学按照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大力吸引人才人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字〔2018〕28号)的相关规定,由人才引进所在单位按入学有关规定提请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对驻外外交人员子女、援外医疗队队员子女以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来安工作的外籍人员和苏陕协作来安人员的子女入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根据就学优待政策,明确办理方式和程序,积极做好各类人才子女的入学服务工作。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

(一)基本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市级统筹管理,县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招生录取依据和方式: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主要基于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由各县区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采取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三)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县区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职普比不低于4:6的要求编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由各县区组织实施。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必须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原因突破省市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对超计划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四)高中定向招生政策:按照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规定,由县区分学校确定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并向区域内初中学校进行分配。定向分配招生计划要在满足各县区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五)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政策:特长生招生计划必须包含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中,并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各县区负责对招收特长生的普通高中学校的条件、资质、名额、程序以及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并予以公示。

(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方案经省市县逐级审核备案后,依规按招生方案开展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方案中,必须明确招生区域和相应区域的计划招生人数,必须按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七)外省就读初中回原籍入学政策规定:在外省就读的我市户籍学生,回其户籍地县区参加中考,与户籍学籍在我市的其他考生具备同等录取资格。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参加中考,欲就读我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应先被参加中考地高中录取,并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跨省转学到我市同类同层次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三、特殊群体招生入学政策

(一)军人子女: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规定执行。

(二)公安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报考普通高中时应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办法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功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公政〔2018〕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优待政策依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规定

(一)严格执行“十个严禁”。①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②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③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④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⑤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⑥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⑨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⑩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全面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杜绝“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违规行为发生。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从严规范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相一致。

(三)严格执纪问责。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001449.html